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何变化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2 03:29) 点击:297 |
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何变化 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变化 1、交警考试“上岗”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分析:对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培训和考试,是一种很好的做法。目前,交警经过培训后就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不需要经过考试,也不进行“分级”。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难度是有区别的,对专业要求越来越强,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交警经过培训和考试后再上岗,有利于减少处理事故时的问题。 2、赔偿方式自行协商 在旧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放在了一起,征求意见稿则把二者分开单独做出规定,自行协商的内容由原来的两条增加到5条,而且更加细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分析:虽然目前也有自行协商的要求,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哪怕很小的事故,双方也不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报警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加剧了拥堵。有了法律依据,有些小事故就可以自行协调解决,在赔偿方面也可以更加明确。 3、遇“碰瓷”可报警 与旧版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报警。 分析:此项规定应该是针对不断出现的碰瓷事件做出的规定。但由于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此取证非常关键,或者是驾驶者安装行车记录仪,或者是有围观者等第三方证明。 4、专家参与重大事故现场勘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警到现场要做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等,并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并对辨认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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